甲方(開發商):_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_
乙方(物業公司):_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保障物業項目的正常使用與管理,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對【項目名稱】(以下簡稱“本物業”)提供前期物業管理及相關配套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物業基本情況
1.1 物業名稱:_
1.2 物業類型:(如:住宅、商業、寫字樓等)
1.3 坐落位置:
1.4 總建筑面積:平方米
1.5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東至,南至,西至,北至_。
第二條 委托管理服務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以下物業管理及相關配套服務:
2.1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樓蓋、屋頂、外墻面、承重結構、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2.2 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天線、供電線路、照明、消防設施、安防系統、電梯、中央空調、綠地、道路、溝渠、池、井、公益性文體設施等。
2.3 公共環境衛生的清潔與維護,包括公共場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與清運等。
2.4 公共綠化的養護與管理。
2.5 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不含車輛及車內財物的保管責任)。
2.6 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范等事項的協助管理,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保衛工作。
2.7 物業檔案資料的管理,包括竣工驗收資料、設施設備安裝資料、業主/使用人檔案等。
2.8 法規政策規定及本協議約定的其他物業管理服務。
2.9 相關配套服務:
(1)代辦服務(如代收代繳水、電、燃氣、暖氣等費用);
(2)特約服務(雙方另行約定并收費,如室內維修、家政服務等);
(3)社區文化活動組織;
(4)其他經雙方協商同意的便民服務。
第三條 委托管理服務期限
本協議委托管理服務期限自_年月_日起至本物業項目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并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止。若期限屆滿,業主大會尚未成立或未選聘新企業,本協議可順延,但甲方或業主有權提前60日書面通知終止。
第四條 雙方權利與義務
4.1 甲方權利與義務:
(1)在銷售物業時,向買受人明示本協議內容,并要求買受人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2)審定乙方制定的物業管理方案和制度;
(3)按規劃設計要求,完成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建設,并按規定移交相關資料;
(4)在物業交付使用前,向乙方提供符合規定比例的物業管理用房;
(5)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空置物業費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與義務。
4.2 乙方權利與義務:
(1)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約定,制定物業管理方案和制度,開展物業管理服務;
(2)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法規、規章及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3)可選聘專業性服務企業承擔專項服務,但不得將整體管理責任轉讓;
(4)妥善保管和使用物業檔案資料,協議終止時向業主委員會或甲方移交;
(5)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
(6)法律、法規規定的及本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5.1 本物業的管理服務費標準由乙方根據服務內容、水平及市場情況擬定,經甲方審核后,作為本物業銷售文件的一部分向買受人明示。最終標準以物價主管部門備案或核準結果為準。
5.2 在業主/使用人入住前,由甲方承擔空置物業的管理服務費,標準與已售出物業相同,具體支付時間與方式雙方另行約定。
5.3 業主/使用人應自物業交付之日起,按月/季/年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5.4 物業管理服務費主要用于以下開支:管理服務人員薪酬、共用部位及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費、清潔衛生費、綠化養護費、辦公費、固定資產折舊、法定稅費及合理利潤等。
5.5 物業保修期內,屬保修范圍的維修、養護費用由甲方承擔。
5.6 車位使用費、特約服務費等另行約定,明碼標價。
第六條 物業的承接查驗
甲乙雙方應在物業交付使用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本協議約定,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并簽訂承接查驗協議,明確存在問題、解決方法和時限。對于查驗發現的問題,甲方應限期整改。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提前終止協議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具體金額或計算方式】。
7.2 甲方未按約定支付空置物業費等費用的,每逾期一日,應按應付未付金額的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7.3 乙方提供的服務未達到本協議約定標準,經甲方書面指出后未在合理期限內整改的,甲方有權要求扣減相應服務費用;給甲方或業主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予以賠償。
7.4 因一方違約導致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守約方有權解除協議,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八條 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戰爭、重大疫情、政策法規變化等)、非因乙方責任導致的共用設施設備故障、業主/使用人自身原因或第三方原因導致損害或服務未能提供的,乙方不承擔責任,但應積極采取補救措施。
第九條 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本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其他事項
10.1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協議一式_份,甲、乙雙方各執_份,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10.3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需通知對方,應以書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郵件、傳真、快遞)送達以下地址。一方變更地址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否則原地址送達視為有效。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年月_日
乙方(蓋章):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年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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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2-23 00:47:39